在實踐中,法院一般對涉及家庭暴力的離婚案件進行調解,但雙方當事人的財產分割問題仍應通過調解予以解決。
在實踐中,雙方當事人對財產分割仍有爭議的,可以由人民法院通過調解予以解決:
?。ㄒ唬┱{解不成,只能提起訴訟辦理財產分割問題。
?。ǘ┓ㄔ鹤鞒龅膹娭茍绦信袥Q、裁定,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執行;不執行或者阻礙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財產,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對被執行人采取拘留、取保候審等強制措施。
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簽訂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或者部分無效。對被宣告失蹤、被宣告死亡的民事行為停止執行。
被宣告失蹤、被宣告死亡的人或者人民法院認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簽訂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或者部分無效;被宣告死亡后6個月內,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申請執行人進行給付金錢、財物等訴訟。
(三)訴訟離婚中當事人爭議較大且無法達成調解的財產分割問題可委托第三方調解。第三方調解一般通過第三方代為訴訟達成解決夫妻婚姻糾紛的協議或判決。如果協議或判決未生效,一方再次提起婚姻訴訟時,可以請求人民法院繼續調解或中止訴訟。
?。ㄋ模┊斒氯松暾堅賹徎蛱崞鹦姓V訟以及被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時,有關當事人提出申訴或者抗訴時,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ㄎ澹┰诎讣徖磉^程中對涉及訴訟財產權利的分割進行調解,如有特殊情況需要進行調解時,應當準予原審被告人或上訴人參加訴訟,并及時告知人民法院裁判結果。